2019年瑶海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统一规范全区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2019 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合肥东部新中心、打造全国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示范区目标定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商贸金融服务业、建筑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产业等为重点,大力发展区域经济,进一步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为推动瑶海高质量发展、高品质建设、高效率治理提供强力支撑。
二、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 2019 年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 年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 奖、IDEA 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 创新产品奖励。2019 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 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 年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 5 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 质量奖励。2019 年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 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企业在区项目获得“国际 QC 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 2019 年当年新开工的电子 信息、信息消费品类、智能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额10% 的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二)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
5. 对 2019 年当年评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6. 对 2019 年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7. 鼓励信息消费产品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对经省级推介的重点信息消费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以 20 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8. 对 2019 年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三)扶持中小微和民营企业发展
9. 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 2019 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10. 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各类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 平方米、100 平方米、150 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省、市政府举办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高峰论坛以及工业设计竞赛等专项赛(举办的各类活动需经区政府备案)的,给予活动承办单位实际费用 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上述给予企业的一次性奖补中,20%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项必须是在瑶海区实施的项目。
三、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11.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 2019 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2. 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 10 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 5 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3. 鼓励新建研发机构。对 2019 年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10 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臵。(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4.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 2019 年当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 100 万(含)—200 万元的,奖励 2 万元;200 万(含)—400 万元的,奖励 3 万元;400 万(含)—500 万元的,奖励5 万元;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2019 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 43 条执行,不重复奖励。凡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完成且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达到 200 万元、500 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5. 鼓励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5 万元,第二次及以上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5 万元,外地新迁入落户我区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6. 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对入驻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经省级以上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企业,按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给予不超过200 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7. 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或经省级以上备案的众创空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对共建,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署结对共建协议并实质性落户 5 个(含)以上项目的,给予运营机构 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四、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8. 对 2019 年新开业大型商场和超市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 5000—10000 平方米的奖励 10 万元,10000—30000平方米的奖励 20 万元,30000 平方米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对 2019 年引进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并纳入我区限上社消零统计,在次年申报政策资金前,月平均零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区开设“全国首店”“安徽首店”“合肥首店”的运营管理单位,每引进一个品牌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成功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专卖店在瑶海注册独立法人并签订三年以上入驻协议的运营管理单位,每引进一个知名品牌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9. 鼓励发展社区商业。总部注册在瑶海区的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家政网点),社区直营店达 5 家门店以上的,在我区范围内,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二)鼓励创建商业示范街区和集聚区
20. 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或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单位)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商业企业集聚区的,给予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单位)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三)引导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21. 对辖区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商标示范企业称号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认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2. 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 500 万元的,给予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商标评估费一次性 50%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3.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的,分别给予 3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 8 -
24. 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 5000 元资助。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 10 件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 50%再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5. 对当年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荣获安徽省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6. 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 2 万、5 万、20 万和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 AAAA、省级 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奖补 10 万元、5 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四)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27.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8.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出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 20—5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 1%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达到 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上级政策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9. 在瑶海区新注册的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区域性总部平台企业,对帮助支持专业市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等提档升级,加快产业转型,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五、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晋级
30. 对当年晋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晋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级、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晋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乙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甲级的建筑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晋级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上述含增项资质。同一企业符合本条款多项条件,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1. 对建筑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省级工法的,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主持制定并被批准为省级标准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同一企业符合本条款多项条件,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
(三)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32. 对建筑企业,对瑶海区区级财力贡献达到 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的,分别按区级财政贡献的 1.0%、1.5%、2%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对瑶海区区级财力贡献增幅达 10%(含)以上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给予区级财力贡献总额净增加增量 5%的奖励。
区级财力贡献以区财政局审核的数据为准。(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六、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
33.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对上市企业给予总量 350 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给予 150 万元奖补;对成功上市的再给予 100 万元奖补。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总量 200 万元奖励,其中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给予 80 万元奖补;对成功上市的再给予 60 万元奖补。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4. 对“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70 万元奖励,对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除科创板以外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8 万元奖励,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70 万元。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二)对金融机构实施财政金融产品的奖补政策
35. 设立续贷过桥资金 2000 万元,帮助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全年周转次数达到 12 次以上的,区财政给予运营机构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6. 鼓励新型银政担业务,对全年完成新型银政担业务 6 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管理团队,区财政给予 10 万元奖励;全年完成新型银证担业务 4 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管理团队,区财政给予 8 万元奖励;全年完成新型银政担业务 2 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管理团队,区财政给予 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三)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奖补政策
37. 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市级及以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瑶海区独立注册、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或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 3%,
给予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落户当年起连续三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
(3)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重复享受。
(4)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五年,对企业高管人员(限 5 人)
每年按照计税收入的 20%奖励,以个人纳税额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8. 对新设立金融服务机构的奖励。对当年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9. 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1)对 2018 年起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三年,对企业高管人员(限 3 人)每年按照计税收入的 20%奖励,以个人纳税额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企业购臵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服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购房价格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
(2)单支私募基金落户瑶海区,首期实缴出资额达到 1 亿—2 亿元的,开业前 2 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首期实缴出资额合计达到 2 亿元及以上的,开业前 2 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40 万元奖励。
(3)落户瑶海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 业迁入瑶海区,符合瑶海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 1 年后,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 5%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0. 支持金融平台建设。
(1)对于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平台,前 3 年按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2)平台内企业年纳税额合计达到 5000 万元(含)至 1亿元,且平台现有金融机构合计年区级财力贡献增幅达 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金融平台 50 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 3 年;平台内企业年纳税额合计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且平台现有金融机构合计区级财力贡献增幅达 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金融平台 100 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 3 年。
(3)对平台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给予金融平台奖励。其中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按 5 万元/家进行奖励;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的,按 10万元/家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园区企业房屋补贴、高管人员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1. 对存量金融机构的奖励。对入驻瑶海区 3 年以上的金融机构,当年在瑶海区纳税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团队 80 万元奖励;当年在瑶海区纳税 3000 万元(含)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团队 50 万元奖励;当年在瑶海区纳税1000 万元(含)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团队 30 万元奖励;同时分别给予企业高管人员(限 3 人)按照计税收入的20%奖励,以个人纳税额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七、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42. 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委宣传部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区教体局)
43. 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纳入市统计局规上文化企业名录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化局)
44. 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对营业面积达到 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内容,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向读者免费提供借书服务,实行“图书馆+书店”模式,运营管理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考核符合要求,给予运营、管理奖补,达到 300 平方米(使用面积)奖补 10 万元,每超过 100 平方米增加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5.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改造体育场馆对社会服务。我区的体育场馆等场所,营业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 5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奖补 1 万元;营业面积达到 2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奖补 2 万元;营业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奖补 4 万元。(执行部门:区教体局)
(二)支持文化(体育)项目建设
46.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 10 家且占园区面积总数 6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7. 支持民间资本改造利用老旧厂房投资运营体育场馆。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奖补 5 万元,每超过 100 万元奖补增加 5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区教体局)
48.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化足球场地。达到十一人制、七人制、五人制标准,分别给予奖补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教体局)
49. 支持民间文化(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对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以及非政府投资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健身场馆、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利用老厂房发展文创产业,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相关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部门:区文旅局、区教体局、区发改委)
八、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50. 培育新增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仅指 2019 年度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51. 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以及“互联网+”和共享平台建设,由区内通过“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主导研发,经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当年度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研发费用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只享受一次扶持政策。(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52. 支持初创型、成长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对投产经营前三年、年纳税超过 20 万的企业,给予运营专项奖补。具体奖补标准上限为第一年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60%、第二年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 50%、第三年不超 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 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年)。(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53. 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办公、生产用房补贴。
(1)对新入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当年税收达到 50 万元以上,且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且以该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为上 限。该条款不适用于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
(2)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年税收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入驻企业房屋租金补贴,第一年按照租金 60%补贴、第二年按照租金 50%补贴、第三年按照租金 40%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且以该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
以上条款中涉及到企业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均采取企业先缴纳房租后享受补贴的方式。(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九、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54. 对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包括临床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健康体检,智慧医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健康大数据,医疗器械和耗材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 100—200 万元(不含 200 万)、200—300 万元(不含 300 万)、300 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专项运营奖补,具体奖补上限为区级财力贡献 40%、35%、30%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健康养老、 医养结合类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 50-100 万元(不含 100 万)、 100-200 万元(不含 200 万)、200 万元以上三个档次予以兑现。
(执行部门:区卫健委)
55. 对瑶海区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I 期、II 期、III 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执行部门:区卫健委)
56. 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十、附则
57. 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切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绩效原则、统筹使用。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全区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58.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我区,且在我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59. 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当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60. 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瑶海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瑶海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61.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享受合肥市政策奖补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奖补,对企业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享受政策年度的区级财政贡献,当年新落户企业计税周期可以顺延至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
62. 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1)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政策,第 9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2)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政策,第 11、12、13、14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3)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19、23、24、26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4)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31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5)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33、34、35、36、37、38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6)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42、43、44、45、46、47、48、49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7)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50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8)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第 55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除上述明确的范围外,所有奖补均以该企业或项目同期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
63. 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可通过区属产业投资基金、“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64. 入驻全区重点楼宇的企业也享受房屋租赁资产补贴(参见金融产业第 37 条),重点楼宇名单另行确定,对重点楼宇及物业周边环境整治的奖补政策由商务局、住建局牵头,城管局配合另行制定。
65. 本政策执行部门为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区执行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由相关执行部门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瑶海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6. 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总体框架及其他规定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67. 符合省、市相关奖补政策的,由区相关部门协助企业积极申报。
68. 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1 年。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为 YFGS-2019-012。